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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建筑保護與利用需要理念革命

作者:東方晨光  發布時間:2014-07-21 14:04:20

“5·12”汶川地震中,世界文化遺產都江堰—青城山的二王廟古建筑群幾乎整體坍塌、被譽為“深山里的故宮”的平武報恩寺毀損嚴重。有關方面也表示,為保護古建筑的本真性和完整性,將按照“修舊如舊”的原則對受損毀的古建筑進行原址修復,毀損嚴重的二王廟將按照落架重修的方式修復。
“5·12”汶川地震引發了人們的對文物和古建筑的普遍關注,這反映了人們對自己的歷史和文化的關切,不能不說是社會進步和國民整體素質提升的表現。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古建筑的保護和利用的理念與實踐經歷了不同的階段。
 
第一個階段:改革開放之初,百廢待興,對歷史建筑的保護與發展尚未提上議事日程。20世紀80年代,四川廣元重修劍門關,就只能說是簡單重建,或者我們理解為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無資金、無技術、無能力)無力整修而采取的解決“有沒有”問題的臨時應急措施。
 
第二個階段:20世紀80年代—90年代初,經濟建設取得初步成就,國內旅游逐漸興起,帶動了全國范圍內的古跡修葺熱。如江南三大名樓黃鶴樓、岳陽樓、滕王閣都是在20世紀80年代修葺或復建的。黃鶴樓始建于三國時期,以后各代屢毀屢建,武漢市于1985年重修黃鶴樓。滕王閣始建于唐代,1300多年來歷經興廢28次,江西南昌在1989年仿宋風格重修滕王閣。湖南岳陽樓在歷史上經過30多次重修,1983以“整舊如舊”為宗旨的落架大修,保存了清朝的規模、式樣和大部分的建筑構件。這一階段的古跡修葺,基本都按照歷史上某一個階段的模式修建。
 
第三個階段:進入20世紀90年中后期,實施住房制度改革,我國房地產業迎來第一個高速發展期,經營城市流行,中國城市建設掀起舊城改造熱潮,一大批歷史街區和古建筑被夷為平地,高樓林立。
 
第四個階段:進入21世紀,歷史古城的保護和開發被納入各城市建設規劃的最重要內容,留住城市歷史的文脈、地脈漸成共識。關于古建筑保護與利用的觀點也是百花爭鳴,既有片磚片瓦不能動的“修舊如舊”之說,也有大膽突破傳統的“離經叛道”之舉。不可否認,爭鳴代表了古建筑保護與利用進入一個前所未有的重要發展階段,這也是成就了古建筑保護與旅游相互促進和發展的階段。上海原“海派”近代石庫門建筑舊區被注入時尚元素,改造為“新天地”,成為知名的國際休閑、文化、娛樂中心;云南麗江震后大規模重建、復建,成功申報成為世界文化遺產,成為聞名遐邇的旅游勝地;江浙兩省的周莊、烏鎮、同里、南潯等成功開發江南水鄉古鎮,興起古鎮旅游熱潮。
 
古建筑的保護與利用很大程度由旅游推動,古建筑的保護與利用又極大地促進了旅游業的發展。圍繞古建筑,“保護”與“開發”始終是一個矛盾的命題,“遵循”與“突破”始終是古建筑界爭論的話題。“正確的保護理念,必須掌握明晰的認識邏輯,而認識邏輯只有通過對歷史邏輯的深刻理解才能獲得,無論中國外國概莫能外。”[王世仁著:《王世仁建筑歷史理論文集》序,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1年版]。而我們今人看待和對待古建筑應該有什么樣的歷史邏輯,以及由此而生的理念呢?
 
一、古建筑是文物的一種,但是古建筑保護有別于文物保護
在國際社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會議有關保護文物的國際公約中,一般把文物稱作“文化財產(Cultural·Property)”或者“文化遺產(Cultural·Heritage)”,前者是指可以移動的文物,后者是指不可移動的文物。我國關于文物的定義,以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界定為準,其范圍實際上包括了可移動的和不可移動的一切歷史文化遺存,在年代上已不僅限于古代,而是包括了近、現代,直到當代。古建筑當然是文物的一種,文物保護當然包括古建筑保護。
反之,古建筑保護等同于文物保護嗎?我國文物保護的最高法律《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了“不改變文物原狀”。然而,是不是“不改變文物原狀”普適于所有的文物,包括古建筑呢?我們需要在區別清楚古建筑和可移動文物的基礎上做出判斷。
首先,古建筑和可移動文物代表的歷史記錄有靜態和動態之分。一般文物主要指可移動文物,如青銅器、瓷器,形成并凝固于某一個歷史節點,本身是某一個歷史節點的記錄。而古建筑通常經過不同歷史階段的修繕、擴建或重建,留存了不同階段的歷史記錄。也就是說,青銅器、瓷器等文物代表的是靜態的歷史記錄,而古建筑代表的是動態的歷史記錄。顯然,古建筑“現在”的模樣沒有理由成為歷史記錄的“終點”。
其次,古建筑和可移動文物具有不同的物理屬性。一般的可移動文物,青銅器、瓷器的物理屬性是相對較穩定的,從理論上講,青銅器、瓷器埋在土里,至少可以保存上千年而原貌基本不變。而中國古建筑以木石結構為主體,決定了最多只能保存幾百年。嚴格地說,“落架重修”之后的古建筑已經不是原來那個古建,有時候甚至只是“原結構、原形制、原工藝”,而材料卻完全是新的。從這一角度說,不能將青銅器保護和古建筑保護一概而論,采取同樣的標準是不科學的。
從以上區別來看,對古建筑采用和可移動文物一樣的“不改變原狀”的標準顯然是經不起邏輯推敲的。
 
二、古建筑本身是動態記錄歷史的物化載體,原貌是相對的、動態的
  一處古建筑尤其是木結構,或是自然毀損,或是毀于戰火,維修會經常不斷,甚或重建亦難免。因各朝代風格手法不同,維修痕跡會在建筑上得到明顯或隱約體現,這種情況在我國古建筑上司空見慣。古建筑就是歷史的一本記錄史。比如前文提到的江南三大名樓,無一例外,都經過多次修繕擴建。我們今天所看見的只能是某個歷史節點上的“原貌”。以湖南岳陽樓為例,北宋范仲淹《岳陽樓記》序:“慶歷四年春,滕子京謫守巴陵郡。越明年,政通人和,百廢俱興。乃重修岳陽樓,增其舊制,刻唐賢今人詩賦于其上。屬予作文以記之”。“增其舊制”的意思就是在原有的基礎上增加。清光緒六年(1880年),知府張德容對岳陽樓進行了一次大規模的整修。如今挺立在洞庭湖畔的岳陽樓就是1984年按照清朝的規模、式樣落架重修,保留了原有的建筑藝術和歷史風貌。也就是說,岳陽樓雖然與黃鶴樓、滕王閣僅僅屬于在遺址上的重建相比,是江南三大名樓中保護得最好、歷史信息保留最多的一個,但也絕對不能將其誤讀為今人看到的岳陽樓就是范仲淹看到的那一個。
岳陽樓的例子至少說明兩個問題,一是:中國古建筑在歷朝各代的增刪是常態。木結構的建筑本身要求幾十年一修,加之中國傳統在審美上傾向于實用、理智,喜歡圓滿、優美、和諧。人們常常有“再造廟宇,重塑金身”思維方式,造就了歷史上的建筑總在不斷地重建、擴建,不斷地加上當時歷史的痕跡。我們常常可以在一處建筑物上看到不同的營建思想和技術工藝、不同風格的油飾彩畫等等歷史信息,在古建筑的功德碑、題記中也不難讀出這些歷史信息。幾十年一修決定了中國古建筑不可避免地刻上了歷史的年輪,這些年輪無疑是供后人解讀歷史信息的最強的證據。二是:證明了今天的所謂“修舊如舊”,“不改變原狀”,不過是相對的,參照物是某一個歷史段上的“原狀”。在20世紀90年代實施的《古建筑木結構維護與加固技術規范》中對這一原則進一步做了詮釋:“原狀多指古代建筑個體或群體中一切有歷史意義的遺存現狀”。這就明確提出了“原狀”的釋義,是指古建筑一切有歷史意義的遺存現狀;特定條件下也可指創建時的原狀或一定歷史時期的原狀。這樣說來,這種所謂的“原狀”就不是最初始的“原狀”,而是相對的原狀。南潯古鎮的精華景點之一“中西合璧”的小蓮莊,當年就是在中式園林的核心位置加蓋西式風格的女兒樓。我們今天視這樣中西合璧的狀態為“原狀”。從某種意義上說,“不改變文物原狀”是個偽命題。既然歷史建筑代表的是動態的歷史記錄,其原貌也是相對而言的,顯然,古建筑“現在”的模樣沒有理由成為歷史記錄的“終點”。
 
三、古建筑的保護修繕應摒棄“修舊如舊”原則,古建筑保護的“原真性”原則必須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中加以評判。
關于古建筑的保護修繕原則,《文物保護法》規定:“古建筑保護單位在進行修繕、保養、遷移的時候,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2002年重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再次重申了這個原則:“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建,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雖然文物保護法已有明確規定,但是關于古建筑保護修繕的原則仍然頗多爭議,這是因為多年來我國文物界、古建筑界奉行“修舊如舊”的原則,主張針對已經毀壞的建筑修舊如舊、對現存的古建筑不得改動,違背這一原則就是“假古董”,混淆了古建筑保護修繕和一般文物保護的區別。“修舊如舊”是一種不嚴謹、不科學、容易引起歧義的提法。“修舊如舊”的“舊”字,究竟指的是什么?是“原來的樣子(原狀)”,還是“破舊的樣子”?如果“舊”是“破舊的樣子”,那就不是原狀,而是現狀。現狀不是我們要保護的狀態。文物法“不改變原狀”的原則不等于不改變現狀。古建筑破舊了,通過修繕使它恢復原狀,這是古建筑修繕的目的。[馬炳堅:《走出認識誤區,堅持科學保護——關于近年來我國文物古建筑保護領域若干爭議問題的思考》。]“修舊如舊”混淆了“原狀”和“現狀”的區別,認為“不改變原狀”就是“不改變現狀”,并由此出現了很多誤區。
就拿北京故宮來說,始建于明成祖永樂年間,至清康熙乾隆時期為鼎盛。中外游人到北京,都要到故宮去看看這個400多年來的中國皇宮。顯然,其原狀應是雄偉壯麗、金碧輝煌的狀態,而不應當是多年失修、色彩暗淡、檐垂屋漏、遍地荒蕪的狀態(筆者曾經從東華門進過故宮,有一半沒有修繕,雜草有一米多高)。其他國家的宮殿如日本、韓國、泰國、俄羅斯、奧地利等無論是仍然供皇室使用居住,還是作為博物館,大多保持了最輝煌時期的狀態。這也從另一個角度說明,“雄偉壯麗、金碧輝煌”才是宮殿建筑的原真狀態。目前故宮對游客開放的部分都是經過修繕的,把故宮恢復修繕成它鼎盛時期的狀態,才是貫徹了“不改變原狀”的原則。
當然,也不是每一處古建筑都應像故宮那樣恢復到鼎盛時期的狀態。同樣在北京的圓明園,多年來圍繞是否復建爭論不休。支持重建者依憑《世界遺產公約》關于完整性的原則、《威尼斯憲章》關于原真性的原則而振振有詞。然而,這種觀點卻經不起簡單的詰問——按照完整性、原真性的原則,是否應該恢復羅馬斗獸場的原貌呢?是否應該給維納斯接上雙臂呢?真理再前進一步,就是謬誤。把《世界遺產公約》的有關原則絕對化,就是這樣的謬誤。“完整”當然是好的,但是完整性不可強求,我們不能試圖抹去歷史風雨的痕跡、不能試圖改變社會變遷的年輪,何況圓明園的殘缺早已不可彌補。金碧輝煌固然令人肅然起敬,而歷史的本來面目卻是滄桑。只有在對這巨大反差的細細體味中,北京才變得厚重、立體起來。
關于古建筑“原真性”的檢驗,在《奈良原真性文件》中有非常精辟的表述,首先,它主張必須承認“世界文化的多樣性”以及“這種多樣性的許許多多的表達方式”。檢驗歷史建筑是不是保持了“原真性”,應該“以給所有社會的社會價值觀與文化價值觀以充分尊重的方式進行。”因為“有關文化遺產價值及相關信息源的一切判斷,在不同文化之間可能是不同的,甚至在同一文化內,也可能不同。”“因此,不可能依據固有標準進行價值和原真性的基本評判。”“為了尊重所有文化”,“要求對遺產的特性必須在其所隸屬的文化環境中加以思考和判斷。”不獨是各國東西方不同的建筑材料、工藝造成對“原真性”保護的不一樣的方式;不同國家的文化傳統、審美情趣也會影響對“原真性”不同的理解,如有悠久歷史,文藝復興發源地的意大利偏好保留古建筑古舊的樣子;旅游發達、愛好清潔的瑞士則喜歡把古建筑修繕粉飾一新。即使在“同一文化內”,但是處于不同的“文化環境中”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去判斷和思考對某一具體歷史建筑的“原真性”的理解,并以此指導其修繕,比如故宮和圓明園就應該在同樣的文化背景中采取截然不同的保護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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